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 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 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 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款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 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五条 出卖人、买受人按下列第款约定该房屋交付日期: 1、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房。 2、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全部房价款之日起日内,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房。 3、 第六条 房屋验收交接的标志为签署房屋交接单。 由于出卖人或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 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出卖人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 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 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 由购买人承担。 第九条 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 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 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买受人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该房交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