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文本仅供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时当事人双方约 定使用。本合同一律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中录入,上传后打印出文本。 二、购房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 法律规范较多,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 三、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 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 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 房销售委托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收取预售款项。购买人支付 房价款,应当直接打入合同中指定的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管资金的使用。 五、预售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芜湖市房地 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备案,以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六、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买人应当及时持《商品房初始登记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以及购买人身份证件,向芜湖市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产权登记手续。购买人委 托开发企业办理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七、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与第七条出卖 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当对等,如不对等的按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 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