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应进行催告,自催告通知发出之日起日后(不得少
于三个月的合理催告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未行使解除权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
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
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款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
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六条 出卖人应当在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遭遇
不可抗力,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七条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买受人应于逾期之日催告出卖人。逾期不超过日,自本
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买受人应进行催告,自催告通知发出之日起日后
(不得少于三个月的合理催告期),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
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
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八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
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
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
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已付房款的 %利率付给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按揭贷款利率)。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
接时,应当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出卖人不提供这些文件,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并按合同第七条支付违约金。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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