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付通知书》中载明的交付日期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付清所有应 付款项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若买受人未在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按每月 元/平方米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代保管费。 2、自出卖人《交付通知书》规定的房屋交接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 日起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十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一条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按 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七条款执行; 2、 3、 第十二条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向买受人提供办理房地产权证需要 出卖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如出卖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提供按规定应当由出卖人 提供的材料,而影响了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 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在90日内完成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系自合同约定交付的时间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