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
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
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四条  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
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买受人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该房交付之日起即应
将房屋交出卖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房
屋使用公约。
    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该房屋的前期管理,管理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的
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
述第种方式解决;
    1、申请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签补充协议(附件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出卖人份,买受人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商
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若责任方未及时备案而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备案后,如购买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
由方向登记处申请。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网上签订时间:年月日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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